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杭州关区各关、各办事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进一步有效整合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和水平,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化配置和协作共用,为我省自主创新提供基础条件保障,现将《关于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若干意见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全社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科技基础条件。优化配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改善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是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贯彻落实《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有效整合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和水平,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化配置和协作共用,加强制度建设,为我省自主创新提供基础条件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规章制度体系、联合评议体系、绩效评估体系和协作共用平台,以切实减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水平,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科技基础条件支撑。
(二)基本原则
加强协调,创新机制。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从有利于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角度出发,创新管理制度,创新激励机制,创新工作机制。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优化配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应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中的调节作用,加强政府引导,调动社会力量,培养人才队伍,使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资源配置、开放服务、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在建立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一要切实加强现有资源的整合,挖掘存量资源,做到物尽其用;二要逐步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租赁、调拨流转等制度,做好新增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联合评议工作,优化增量资源配置,做到挖掘存量资源和优化增量配置并举。
开放共享,强化服务。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激励机制,从开放服务补贴、新增仪器设备购置、租赁调拨流转等环节着手,引导和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
(三)发展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相关规章制度、联合评议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使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能得到充分利用,新增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基本实现“1122”的发展目标,即建设1个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10家专业技术分析测试中心,200家单位的仪器设备资源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资源达到2000台左右。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主要内容
(四)本意见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主要是指:单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科学仪器设备。
(五)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是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
(六)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通过进一步整合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建立和完善平台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外开放服务和协作共用,营造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环境,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水平和效率。
(七)支持省级专业分析测试技术中心建设。围绕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资源整合,采用政府推动和市场运行相结合的方式,在“十一五”期间建成物质结构分析测试中心、物质成份分析测试中心、药物分析中心等10个以上能有效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专业分析测试中心。中心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对外开放服务良好的中心将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八)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联合评议工作制度。通过省财政资金购买价值在50万元以上和成套试验设备价格在100万元(含自筹资金部分)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须委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联合评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联合评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由下达项目的科技、教育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议的主要内容为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评议结果作为各主管部门审批是否购置的主要参考依据。
用省财政资金购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成套试验设备),省科技、教育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地委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新购仪器设备的主要参考依据。
(九)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技术研究。通过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仪器设备新功能的开发和升级改造技术的研究,仪器设备的共享技术和协作共用方法的研究,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应用水平和利用效率。
(十)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区域合作。做好与沪、苏、皖合作的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在建立制度、实现数据互换和共享的基础上,使我省用户充分享有长三角区域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和服务。积极做好与国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的衔接工作。
三、主要措施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领导。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省级部门间的协调会商制度,采用轮值制形式不定期地召开协商会议,逐步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统筹规划、协同配合、科学管理的良好环境。
(十二)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建设专项经费,制定出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制度。
(十三)逐步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租赁、调拨或转让等流转制度。省财政厅统筹负责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租赁、调拨或转让等流转制度实施办法,按使用需求合理配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公共科技条件资源。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不得进行租赁;交其他单位使用、单位调拨或转让需报经海关审批。
(十四)参加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可用于我省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教学等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具体单位和仪器设备名单由省科技厅统一汇总后报海关核准,核准有效期为一年。有关单位需按省科技厅要求建立仪器设备的使用台账。
(十五)补充完善省级各类实验室和企业资质认证、认可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以协作共用方式利用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在满足资质认证的人员和技术条件的要求时,应鼓励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十六)通过省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并对外开展优质优惠的服务。
(十七)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和协作共用激励机制。对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开展较好的单位,按共享服务量在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技术项目研究、专业分析测试中心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十八)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技术研究经费,支持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的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工作。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序列进行管理,项目资金预算由平台建设专项经费列支。
(十九)重视培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用专业人才。通过举办各类专业的资质培训班、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和项目研究等多种途径,积极培养大型仪器设备应用的专业人才和师资队伍。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中表现优秀的机组服务人员要进行相应奖励,并在职称评定中给予相应考虑。
(二十)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辅助设备、零配件和专用试剂材料国产化的研制生产,降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使用成本。
根据本意见精神,省级有关部门可另行制定出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措施,以切实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
本意见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