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强化教科人一体、鼓励多元化投入、推动产学研融通,增强持续创新活力,产出重大原创成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和管理要求。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推进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三)督促重点实验室完善并落实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应的自主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给予重点实验室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配合开展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评价以及检查工作,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际,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申请。

(六)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

(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瞄准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形成重大基础原创成果,孕育颠覆性技术。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浙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弄通“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三)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开展引领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变革,支撑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

(二)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应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重点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

(五)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对属于26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期满应符合条件。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评审论证,择优批准建设。对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作为建设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同建设具有规模优势的联合实验室、实验室联盟,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围绕创新链关键技术开展协同攻关,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实体化建设,具备有序高效的科研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或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政治上靠得住、人品上信得过。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赋予科研任务组织、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组织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重点实验室主任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全职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顶尖科研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重点实验室主任调离或其它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增加流动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设置专职管理岗位,负责开展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把科研伦理要求贯穿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加强学风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对弄虚作假或存在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建立单独核算的经费管理制度,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实施、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学术交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建立健全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吸引国内外同行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放各类创新资源,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全部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重点实验室打造公共仪器中心或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依托单位的仪器中心,提高开放共享率。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明确短中长期相结合的科研目标,明晰3年科研攻关任务,提出解决的重大问题、达到的预期目标、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每年应填报年度工作报告。科研目标任务和年度报告作为建设期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3年科研攻关任务未完成或建设期满考核未通过的,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后,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一次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以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和贡献程度为导向,以科研攻关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分类评价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基础前沿科学问题的效能、原始创新学术产出突破性引领性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与战略目标的相关性及共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应用性等;前沿技术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服务重大需求、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能力。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运行和评价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撤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一)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每家实验室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支持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三)无故不参加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单位主体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二十八条 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变化、主攻方向调整、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运行的:

(一)建设期内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申请终止建设,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收缴。

(二)建设期满考核通过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申请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全省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Zhejiang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同时废止。